近年來電動自行車逐漸普遍,有不少民眾利用電動自行車做為交通工具,因其法定騎乘最高時速為25公里,所以有不少店家或民眾會自行改裝以提升速度、性能,加上騎乘習慣,致使肇事件數逐年成長,事故嚴重性亦隨之增加。繼7月11日之聯合稽查後,為持續保障民眾消費安全及權益,彰縣林秀蓮消保官會同交通部、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彰化監理站、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及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於8月15日至員林市及大村鄉的電動自行車經銷商,就販售之車輛是否黏貼懸掛合格標章、車輛外觀與審驗合格證明有無明顯改裝差異等項目為稽查,並向業者加強宣導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強調除不可以身試法販售未有審驗合格標章之車輛及非法改裝,並應秉持促進企業良性發展並提供消費者權益合理之保障,創造消費者、企業經營者及政府三贏的局面。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9條及第69條之1之規定,電動自行車係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二輪車輛。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故消費者應選購黏貼及懸掛有審驗合格標章的車輛以確保自身權益及安全,另依同條例第72條之一及第73條之規定,騎乘電動自行車行駛速率超過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等,皆有相關處罰規定。唯有「人人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尊重路權,你我才安全」。消費者若有任何消費上之爭議或有消費問題,可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將有專人您服務。
訊息來源:彰化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