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流產的在先進國家一直是個備受討論的議題,在女性身體自主權以及胎兒生命權中兩難,想中立客觀基本上是不可能的,筆者想以一個二十多歲、女性的視角去論述有關台版心跳法案公投的新聞。
中央選舉委員會24日召開委院會議,因為彭迦智先生提出「你是否同意『優生保健法實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文本: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周內施行。』修正為『人工流產應於妊娠八周內施行。』」。我自己有些朋友看到這個新聞的第一反應是,喔,墮胎本來就對女生身體不好,禁止也好。但非也,請妳仔細睜大眼,或是把妳身邊那些豬頭的眼皮撐開。
所謂胎兒心跳法案,基準是建立在胎兒有心跳即擁有生命的立論上,因為重視胎兒的生命權,所以反對墮胎。但是大部分女性最早最早也要到9週才會有妊娠反應,換句話說這個8週以上不得墮胎的法案,幾乎可以說是徹底禁止墮胎。
雖然這個心跳法想更動的是優生保健法,但因為我國刑法288條的緣故,將會導致女性墮胎需面臨6個月以下徒刑、拘役或百元以下罰金。(註:刑法228條內容下收)
雖然說不想懷孕就該帶套,但總有些例外。並且,即便妳篤定自己不會有需要人工流產的時候,妳也應該要擁有選擇的權利。
墮胎與否,該要是妳說了算。
她,沒有選擇。 │ 圖源Freepic
台版心跳法案 真的能保障8週以上胎兒活下去?
一般來說,產檢是在第11或12週開始。耳熟能詳的羊膜穿刺在第13週,唐氏症、重度地中海型貧血等先天重大疾病,也是在16-20週的時候施行。之所以原先的法條,將合法墮胎的期限訂在24週內,是為了兼顧媽媽的生命安全,同時把關胎兒的健康。
有很多媽媽在第8週的時候根本還不知道自己已經懷孕,有些胎兒甚至都還沒開始有心跳。現代人生活壓力大,很多女性月經週期本就不規律,有性行為也是很正常的事情,怎麼可能立即就發現自己懷孕,趕在8週前進行人工流產呢?受孕這件事情,難道是女性自己可以全權掌控的嗎?如果不是的話,為什麼在墮胎議題上說的好像避孕是女性自己的責任呢?(好吧,讓我把話說得明白一點,很多女性明知無套有疾病風險又可能懷孕,但還是無套,難道不是因為她身邊的伴侶哀求的嗎?那配套措施有要加強性平教育、宣導戴套的必要性嗎?)
妊娠8週以上禁止墮胎,等同於懷上了就不准墮胎。
兩個月前美國數週通過「心跳法案」過後,不僅沒有真的達到挽留胎兒性命的目的,甚至讓那些懷孕婦女因為尋求密醫或偏方墮胎,導致喪命。
婦產相關議題上,救媽媽還是救小孩,一直都是以「Mother First」為原則,站在醫療衛生的角度上來說,所謂的懷孕8週,其實多半胚胎的心室血管還沒發育完全(有一說法稱這時候的胚胎抖動叫做「胚芽心臟活動」),甚至有些還沒有發展到有心跳,根本不會牽涉到法案發起者所謂「胎兒生命」遭到剝奪的問題,並且在尚未進行血液常規檢查、B肝等非重大,卻會影響未來胎兒生活的疾病,到底非得要生下來的意義在哪裡?
胎兒心跳法案的公投提案中聲明會保留原本法條的例外條款,任何重大疾病、遺傳疾病的胎兒仍舊可以人工流產,但重大疾病的定義到底是什麼?在優生法之外的疾病呢?
假設我身為一名單親媽媽,或是經濟能力不足以負擔手術費用的家庭,但產檢時發現孩子有重度兔唇, ,醫師請我好好考慮,因為孩子將來勢必需要經歷許多手術矯正,從3個月大開始,一路到18歲。
經濟與精神面上都無法承受這個結果的我,如果因為法律將他生下來,可預見的未來裡他都不會幸福。留在身邊自己養,沒有經濟能力讓他手術,勢必在求學階段會有大大小小的傷心事;送養也不一定美好,也許收養的家庭能夠負擔手術費用,但離開親生母親,孩子難道心裡就不會有點遺憾嗎?
出生了卻不能好好長大,白受疾病之苦,真的是在守護胎兒的權利嗎?
各國的子宮悲劇:因姦成孕、因孕自殺,甚至丟失性命
我們回顧一下愛爾蘭因為墮胎爭議引發的慘案。
1992年一名年僅14歲的愛爾蘭少女,因為懷孕才被家人發現,長期遭受熟識鄰居性侵,從12歲開始。而身懷性侵者孩子的少女精神崩潰後,父母決定提告,並帶著少女前往英格蘭自費墮胎。(註:愛爾蘭當時的法律禁止墮胎)
出國前因為顧慮能否讓性侵犯人繩之以法,少女的父母向愛爾蘭警方提問人流後的胚胎能否成為性侵舉證的證物。爾後被檢察總長以「涉嫌侵犯胚胎生命權」,發出緊急臨時禁制令,要求已抵達英格蘭的少女返國,禁止其再次離境墮胎。走投無路的少女,返國後多次在倫敦車站企圖自殺,即便以「懷孕已造成母體迫切生命危險」為由提出抗辯,愛爾蘭高等法院仍准許了檢察總長的禁制令,去保障胎兒生命權。
愛爾蘭少女遭性侵導致懷孕,卻因為涉嫌侵犯胎兒生命權,被勒令返國並禁止人工流產。 │ 圖源Freepic
雖然最後上訴到最高法院時,禁制令被推翻,但也讓少女流下深刻的心理陰影。在少女的事件過後,相似的案件層出不窮,最讓我感到匪夷所思的是移民薩維塔事件。
2012年印度移民薩維塔懷孕17週,卻因為不明原因的背痛,且羊水破裂,前往醫院,雖然醫生診斷認定流產無可避免,卻因為照超音波時仍偵測到胎兒心跳,且薩維塔神智清醒沒有立即性生命危險,無法進行人工流產。然而薩維塔的狀況卻在兩日後突然急轉直下,因為敗血症導致休克後,院方才安排手術取出已沒有心跳的胎兒。
但薩維塔卻因為這些拖延,死於器官多重感染導致的衰竭。
發生在她身上的悲劇,揭示了墮胎禁令對「母體安危」的假設形同虛無,展現了憲法無條件放大胚胎生命權,後在醫療運作上能導致怎樣駭人的疏失。
但還沒完。
2014年一名懷孕15週卻因病腦死的女性,因為不想多做無謂的侵入性治療,請求拔管,院方卻因為她腹中胎兒仍有心跳,拒絕拔管甚至積極維持她的生命,雖然經歷整個月的抗議與折磨,法院下令允許終止妊娠,但該名女性也早因院方的醫療行為折磨得不成人形,過程中來探病的兩名兒女,甚至都已經認不出母親的模樣。
有子宮的人應該要握有決定權才對啊!
且不論可以小心規避懷孕的狀況好了。就算是本來期待懷孕,但在孕程中有了突發的意外,譬如說突然家道中落,經濟變差了不能保障孩子吃飽穿暖、或是產前憂鬱,狀態差到連自己都沒辦法照顧好。媽媽出於身心狀態、經濟條件的考量,決定中止妊娠,都是無可厚非的事情。而且心跳法案的除外條款也沒有說明,被強暴導致懷孕的婦女是否不包含在這狀況中。
將胎兒的生命權放在第一位,彷彿作為母體的女性,就不擁有任何權利一般。
即便因為性侵懷孕,也無法自己選擇是否留下胎兒│圖源Pexels
提出這項公投提案的彭迦智先生說,促使他提出這個法案的關鍵,是因為聽聞台灣有多未婚懷孕以及危機懷孕的婦女,因為缺乏支持系統,所以都選擇墮胎。所以他推動心跳法案的公投案,並同時倡導「鼓勵收養,禁止墮胎」、「支持出養、尊重生命」,希望這些努力可以讓準媽咪們給自己以及腹中胎兒一個活下去的機會。
但看完這整段說詞,我覺得他只想逼死準媽咪們,特別是他口中最想幫助的“缺乏支持系統”的準媽咪。
推廣出養能不能讓墮胎機率減少並沒有實際數據可以證明,既然狀況不允許,能夠及早進行手術,為什麼要拖過10個月的孕期?僅僅只是因為胎兒的生命也與成人的一樣,該受法律保障嗎?
身為女性,就活該要忍受孕期的一切不適,且不能選擇是否終止嗎?懷孕過程中除了腰酸背痛,孕婦的全身都會有程度不一的不適,有些人稱之為孕期成長痛,從肋骨週邊開始到恥骨,全身都有機率體會骨頭彷彿被硬生生扯開的疼痛,而且這種疼痛無解,只能吃止痛藥或是忍過去。
出於無法忍受這種疼痛,希望終止妊娠,難道不是女性應該擁有的權利嗎?
提案人所屬的Shofar社區轉化聯盟在澄清聲明中強調,心跳法案並無任何影響現在婦女權益。聽起來就像女性不能有任何情緒,不能為自己爭取權利,即便不舒服,但因為胎兒的權利凌駕母體,所以得無條件吞忍。
妄圖用法律去限制女性對於自己身體的處置權,剝奪女性的身體自主權。將懷孕生產納入刑法,甚至制定刑責,本身就是一種將女性視為生產機器的一種歧視與剝削。
宛如對著全台灣女性說,我沒有說妳不重要喔,但妳肚子裡的寶寶比妳更重要。管妳有什麼生涯規劃,就是要給我生下來,生完回不回的到職場、生下來養不養得起,這都不關我的事情。
這種公投提案連出現都不該出現。
*台版心跳法案的公投案,由Shofar社區轉化聯盟提出,文中提及的澄清文,歡迎圍觀→連結。
*中華民國刑法第288條「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文章來源:基督教論壇報 https://www.ct.org.tw/1347323#ixzz614nE2z9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