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運動大解放?懶人包看通姦罪是什麼又為何違憲

通姦除罪化二度釋憲,大法官在29日時宣布結論,宣告通姦罪違憲,即刻起失效。

關於這個重磅消息,有許多人在社群媒體上表達各式立場與意見,有些網友反串,認為通姦除罪後自己也許會禁不起誘惑,但也有真心認為這樣悖德忘義,痛心斥責大法官罔顧公共利益的網友,關於後者,我想應該是一時不察,忘記婚姻本就屬於民法範疇,於刑法中去罪,並不等同於宣告外遇是對的。

通姦罪的目的,在於保障家庭完整,但讓家庭不完整的,難道只有配偶與他人性器官接合嗎?

刑法通姦罪沒告訴你的事:舉證通姦往往侵犯他人隱私權

關於通姦除罪化的釋憲,民眾或許持反對意見,但誠實地說,站在律師或是司法從業人員的角度來看,大部分人是樂觀其成的,因為通姦罪,多數時候並不能保障告訴人的權益,反而容易誘使告訴人在舉證過程中,不小心導致自己犯法。

為了抓姦,告訴人也許會委託徵信社、裝GPS和針孔攝影在配偶車上、竊聽、偷看手機訊息,或是為了抓姦在床,強行破門、拍照與錄影,甚至當場互毆,過程中的每個動作,都可能反而讓告訴人被提告妨害秘密、傷害等等罪嫌。但在刑法實務上,通姦罪頂多判個半年有期徒刑,但傷害、妨害秘密等罪卻可能遭處一年至三年的有期徒刑,說實在真的得不償失。

有的人可能認為,這樣不合法那就不要這樣做就好了啊,但不這樣做,要怎麼抓姦?通姦罪的定罪關鍵是「性器官接合」且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就是無法定罪,就算親眼看見伴侶與另一個人全裸躺在床上、就算手握配偶與他人鹹濕LINE對話紀錄,還是無法作為證據、證明配偶與第三者有過性器官接合。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且不論通姦罪所涉及的性別不平等,多數反對除罪化的人,是期許通姦罪可以幫助維護家庭,但實際上,比起試圖以刑事法條維持婚姻和婚姻道德,更值得關注的應該是如何讓配偶權遭受侵害的受害人,可以在結束婚姻後能獲得生活上的保障,比方說提高民事上針對侵害配偶權、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標準。

除罪:因通姦罪無法有達到維護家庭之目的,反成報復手段

選擇對配偶提出告訴對薄公堂,無非是想主張自己的權益,限制配偶只能跟自己發生性行為,關於這點是多數人的共識,婚姻本該忠誠,但這件事情以刑法來規範,不僅有違反比例原則的疑慮,也侵害了性自主與隱私權的權力。

且在刑法實務中,告訴人往往會撤告配偶,僅對第三者提告,這權利源自於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通姦罪的被告包含通姦人(配偶)與相姦人(第三者),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顧全夫妻情義,為告訴人留有餘地可以藉由撤告延續婚姻,但撤告後繼續對第三者提起刑事追訴,便只剩下報復的意義。

而且即便告訴人對配偶撤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姦人(配偶)也還是必須到庭作證,且判決將會公諸於世,就算真的懲罰了相姦者(第三者),也無助彌補婚姻裂痕,因此大法官認為,通姦罪的規定和想要達成的目的,並無實質關聯性,且違反憲法第7條所保障的平等權,因此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也因失去存在意義,一併失效。

▲根據統計,通姦罪對於女性真的比較不公平,因為配偶通常會原諒丈夫,卻會對第三者告到底。

借黃昭元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裡的言詞:「上述所謂婚姻忠誠義務,說穿了,就是配偶一方對於他方性器官的排他、獨占使用權,這是本號解釋和釋字第554號解釋所沒有說出口的配偶權之核心要素」、「縱令動用刑法伺候,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是該劃下句點了」。

比起通姦,家務分配不合理、冷暴力、辱罵配偶、不分攤家庭經濟這些問題其實更嚴重,如果配偶這樣虐待彼此都沒有刑責,但與他人性器官接合卻必須繳罰金給國家,並背上通姦前科,這刑責其實就只是一種報復,無助於維繫家庭和諧,何況對婚姻不忠的罪與罰很難依靠法律裁決。

刑法也無法保障婚姻道德,想通姦的人不會因為刑法管束自己,不通姦的人也不會因為除罪就找人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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