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民法不是你想的那樣:為什麼台灣無法提供政治庇護

去年因為香港反送中運動,不少香港人試圖來台灣尋求庇護,卻因為台灣沒有《難民法》而無法給予正式的政治庇護,許多台灣人因此開始關注難民相關議題,甚至要要求設立難民法,以便收容逃來台灣的港人。但其實,台灣早在2016年7月便已通過「難民法」草案初審,卻因為法律系統上的爭議,以及政治環境對中國因素敏感,且外國人的議題對立委沒有選票吸引力,所以《難民法》草案便一年年擱置至今。

台灣一直以來都有來自非洲、中南美洲、敘利亞、土耳其、主權上屬於中國的香港與西藏等地的人們前來尋求保護,但由於無「法」可管,移民署一直以來只能以專案管理的方式,在沒有明確審查機制的狀況下,由相關主管機關人員決定是否遣返。

為什麼重視人權與自由的台灣,《難民法》卻屢屢難產,對台尋求庇護與幫助的外籍人士也始終無法給予適當的安置與保護呢?

流離失所者的困境:「我不是難民,在台灣不能是…但我已經在這生活了10年,若被遣送回奈及利亞,我確定我會死」

John來自奈及利亞,至今已經在台灣生活超過10年,和前女友育有一名子女,雖然目前兩人已經分手,但John仍規律支付扶養費,幫助前女友養育孩子。他出生於喀麥隆,父母都是奈及利亞人,為了逃避當地長久的內戰與宗教惡鬥而逃往其他國家,他在加彭長大,離開非洲前一直擔任傳教士,直到2010年前後父母死於伊斯蘭教徒對基督徒發起的恐怖攻擊,John再一次流亡來到亞洲,因為台灣相對寬容的社會氛圍以及安全的環境,他決定留下來,但當時他的入境許可只有14天,因為無處可去,許可過期後他成了無合法居留身份的違法居留者。

如果不是因為一次意外,John也許會一直在台灣過著隱姓埋名的生活,但11月底時,他因為「偽造簽名」和「妨害公務」遭到刑事羈押,事發當晚John的朋友在路邊接受警察的酒測,卻因為不會說中文在溝通過程中產生誤解,John眼見朋友被警察粗魯地壓在地上噴辣椒水﹝註﹞,上前想要了解狀況,但是警察一再將他推開並持續壓制他的朋友,John在盛怒之下以中文向警察罵了髒話,而被警察以「妨害公務」為由帶回警局。

在警局做筆錄時,John因為沒有合法的居留證明無法確認身份,為了配合警方的要求,John請其他在場的朋友們幫忙,代他找到當時移民署曾寄發給他的證明文件,但因為時值深夜大家都因為漫長的筆錄過程疲憊不堪,而且因為溝通不良導致提供的資料錯誤,在沒有人發現的情況下,警察為John登錄了錯誤的身份資訊。

比起遭判偽造文書等刑事罪名,John更害怕被遣返回不安全的母國。

隔日,John便因偽造文書遭到警方送辦,偽造文書及污辱公務員的刑度分別為5年以下、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但John說比起被判刑坐牢,他更害怕被驅逐出境,移民署一直想讓他走,雖然過往十年它沒有成功發生,但如果被送回奈及利亞,自己只有死路一條,「it will be very difficult for me to survive. It’ s like you know you are going there to die and you go to die」。

關關難過的《難民法》:台灣真的準備好擁抱多元移民了嗎?

事實上,台灣並非沒有想過要通過《難民法》,造成這部草案在立院擱置多年的最大原因,其實是因為「國家主權問題」。所謂的難民,根據聯合國定義,首先需要為「外國人」或是「沒有國籍的人」,而目前中華民國憲法中領土包含中國大陸與港澳地區,若想通過這個法案,首先需要先釐清相當棘手的「國家定義」,才能擁有一部具有實際庇護效力的難民法。但由於想釐清上述問題,或將動用修憲這樣龐大的程序,於是《難民法》便一年年的擱置,如今已在立院躺了10年以上。

民間與政府對難民法的最大顧慮,即害怕開放難民入境將導致中共政府利用難民滲透促成國安危機

國際上對難民的應對基本上抱持保護的態度,1951年聯合國通過《難民地位公約》,正式定義難民即為「因為宗教、種族、國籍或是政治傾向等因素,合理相信自己會遭到迫害而離開的人」,只要是簽署了這份公約的締約國,都應該要以人權保障為目標給予居住、就業、教育、協助入籍等基本權利上的保障,並且不能因為歧視或是宗教等各種原因拒絕收容難民,也不能將難民遣返回危險的母國(意即不遣返原則)。

尤其是不遣返原則,目前國際法學界已經默認其為習慣法的一環,即便是不是《難民地位公約》的締約國也應該要遵守這樣的原則,雖然台灣因為總總因素,並未簽署這項公約,但作為一個「重視人權」的國家,其實應該要盡量提供難民協助、維護他們的基本權益。然而,每年都有許多像John這樣來台尋求庇護的外籍人士,即便移民署一直都知情,甚至也曾多次收容居留許可已經失效的他們,但礙於法規並未詳細規範申請庇護的資格、要件、所需資料等,一直未能提供更妥善的安置與保護,甚至必須將他們遣送回不安全的母國。

全球難民十年內暴增,其中近1000萬名兒童因此流離失所。

在台灣,多數人被酒測時和警方發生口角,頂多會被處以罰款作為處罰,但對於移民、移工或是難民來說,等著他們的卻是引渡,甚至是死亡(因為原生國家正在經歷內戰、飢荒或是暴亂)。John很幸運,在法院時被分派的義務辯護律師相當有經驗,在第一時間就做出應對,不僅幫助他在法院中為自己澄清,也協助聯繫了台灣人權促進會,讓有過大量個案救援經驗的難民專組人員介入接手後續的援助工作。

但並非所有人都如John一般幸運,有許多懷抱著希望的難民,登上台灣這塊綠洲,正以為自己終於安全卻因法規的缺漏遭到遣返。

就算一個法律很難制定,並不代表它不該或不需要被推行,面對國族意識等敏感議題,或許擁抱多元移民會是一個很好的解方,但對於接受移民、移工、難民,從政府到人民或許都還有很多準備工作需要做,對於多元開放的台灣社會來說,該用什麼態度、角度與政策去對待這些人,或許也還需要好好規劃與思考。


註:受訪時當事人John使用之辭彙為「Tear gas」,應指催淚瓦斯,然考慮台灣警察一般應勤裝備並無催淚瓦斯,根據律師以及救援團隊推測警察使用裝備應為「辣椒水」,故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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