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升官潛規則?權勢性交就是性侵害!

前些日子民眾廣泛討論的「新北市府衛生局女職員輕生案」,我想起學生時期讀過「房思琪的初戀樂園」。當時類似案件也鬧得沸沸揚揚,可新聞是這樣的,另一件大新聞會壓過這一件新聞,人類是健忘的,就這樣很多事默默地沒了後續,隔一段時間類似的案件就會發生,無限循環。權勢性侵是一個極大且需要被重視的議題之一,整個大環境中人與人之間多半都存在著權勢關係,這樣的關係衍伸出來的罪,希望透過各界的努力,讓大家建立更完善的權勢性侵的觀念,真正讓加害者扛下責任,打造一個能夠尊重平權、司法能真正為被害者伸張正義的社會。

(圖片來源│Pexel)

「願用這條命,讓真相浮出檯面」

記得今年七月發生的「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女性職員墜樓案」,林姓女職員控訴被廖姓執行長酒後性侵,經過一番痛苦掙扎才決定將真相公布於檯面,只是最後世界還是留不住她。廖姓執行長於事發後表示兩人是你情我願的男女朋友關係,希望法律還他公道,快速將事情平息下來,給他和家人生活安寧。

不是發生在職場、有利益關係的才叫「權勢性交」

林姓女職員與廖姓執行長實存「權勢關係」,讓人不禁聯想起「房思琪事件」。台灣性侵案件當中存在為數不少的「長」字輩加害人以自身年齡、職級、照顧等權勢關係,逼迫被害者就範配合性交的案子。關於「權勢性交」:

■ 刑法第228條是在加害人與被害人權力不對等之下,被害人因怯於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或業務等關係,而與加害人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為彌補普通強制性交罪(第221條)和加重強性交罪(第222條)之不足而設。

■ 刑法第221條及第222條兩者的核心構成要件,乃是加害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的意願」之方法,對被害人進行性交。

因第228條字面上看來此猥褻行為並無脅迫、或違反被害者意願,故通常與221條和222條併用,重點在於「利用監督權勢性交,而被害人係處其權勢之下」,構成「利用權勢性交罪或猥褻罪」,才能讓司法更周全以將加害者繩之以法。

(圖片來源│Pexel)

司法需善用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或猥褻罪」,而不是讓加害者鑽權勢漏洞!

然而看似層出不窮的「權勢性交」案件,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2014年到2018年服務的性侵案件1,262件當中,屬權勢性侵案者僅佔16.7%,根據法務部的統計,104年法院裁判性侵害案件,分析其中對未成年人「乘機性交猥褻罪」以及「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僅占11.3%。另外,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性侵害問題之調查研究>統計顯示,1999至2010年對未成年的「權勢性交」案件每年平均僅有54件,可見司法系統咸少使用刑法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或猥褻罪」,過程中經常認定雙方是「合意性行為」,令此類型案件流為為數龐大的隱藏黑數,被害人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甚至可能被告妨害家庭。

自以為是的言論、未經深思熟慮所做的決定,會對受害者造成多大的傷害,你永遠不知道

勵馨基金會及現代婦女基金會皆致力於呼籲警司法系統全力偵辦此類案件,看懂權勢如何運作,在此強調「權勢關係」不限於職場直屬關係,包含師生、照顧與被照顧者、工作領域中的施恩受惠關係等,權力的控制無所不在,司法系統需明辨,並了解受限於權勢底下性侵的發生,人的第一反應絕對是震驚無聲的,如果是自己,你敢揭發嗎?揭發你的上司、你的老師,那些在你心中本應是教育你、令你尊敬、正當的人,卻對你做了這樣的事,你有勇氣揭發嗎?揭發後可能造成的結果是丟了工作、必須退出相關職場領域、得不到課業上的幫助及解題技巧等等,你也會揭發嗎?如果司法系統能夠將心比心,更願意嘗試去找出無聲抗議背後能夠補強的證據,而不是草率定論「合意性交」,我想這對被害者才是最有保障的,讓被害者相信法律能幫忙,世界才不會一直失去無辜的生命,然後人們看著新聞重複惋惜「用生命換真相」,有意義嗎?

(圖片取自相關事件ptt留言區)

事件熱度過了以後,留下的不該只是八卦心態

寫這篇文章的時候上ppt看相關評論,令我非常痛心的是台灣人凡事檢討被害人的惡習,所有鍵盤敲出來不負責任、隔岸觀火的留言,真想問你們懂得甚麼叫換位思考嗎?能不能跳脫你們奇怪的價值觀,就事論事評論,當個成熟的台灣公民好嗎?除了少數偏激公民以外,近年來台灣對於性侵害的認知,有賴各相關基金會(如勵馨與現代婦女基金會等)長期倡議與宣導,對於性自主及性同意權的觀念逐漸落實,希望消弭舊有社會意識及司法上對於此類案件總是先責備被害者的行為,並破除被害者在大眾輿論壓力下產生的自省、試圖撫平傷痕而內化出一套自我欺騙的說詞,但其實活在深深的絕望中。

(圖片來源│Pexel)

即使司法的裁定過程及大眾的價值觀翻轉需要很長的進步時間,人們還是要記得這些事情的發生,讓每個人心中都有權勢性侵的概念,期許這項法條發揮功能,不再只是六法全書裡的花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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